孙志才等人于2014 年5 月7 日及同年6 月17 日,分两次将废碱液倾倒进长江,造成江苏省靖江市城区5 月9 日至11 日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40 多个小时。2014 年5 月8 日至9 日,杨峰将53.34 吨废碱液交给李宏生等人处置,李宏生等人将上述废碱液交给丁卫东处置。丁卫东等人于2014年5 月14 日将该废碱液倾倒进新通扬运河,导致江苏省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 小时。上述污染事件发生后,靖江市环境保护局和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经调查、评估,于2015 年6 月作出了《评估报告》。江苏省人民政府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37.90 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818.95 万元,承担评估费用26 万元及诉讼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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