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对现有改制学校应区别对待,分类处理。进一步明确普通高中体制改革的含义,避免简单套用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的概念和做法,同时,各地对改制学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积极稳妥的工作方案,进行规范工作,规范重点应是体制改革中的乱收费问题。另外,对少量的十二年一贯制的改制学校等特殊情况,可允许少量的学校继续进行探索试验。
第四,鼓励普通高中学校开展国际交流,规范普通高中与国外联合办学行为。在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方面进行大胆尝试和探索。鼓励社会经济发达地区的部分高中学校要转变观念,改变相对封闭的办学体制。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立足于创办世界一流高中学校的战略选择,开展多层次、宽领域、多种形式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吸引国外教育资金到国内来,探索多种方式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目前国内高等教育股份合作制的办学模式,实现学校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离,为多元化投资体制的改革提供新的思路,通过创办优质学校,提供一流的教育来合理满足部分家长的特殊教育需求。通过立法制定中外合作办学的设立标准和评价标准,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年审制度,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监管模式和标准流程,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有法可依,真正落实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