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无论是自然,还是宇宙,都不能提供一种可以为人类把握或理解的意义秩序的话,那么,人类主体也无法构造他们自己的意义。这或许可以解释自霍布斯以降契约论为何得以凸显,而与之相应,力举惟意志论伦理学以反对认知伦理学的倾向何以在康德那里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之因由所在。然而,在人们再也无所发现的地方却仍然多少留有可待开创的余地。[1]在这一联系中,罗尔斯将他自己的观点描述为一种康德式“建构主义”的翻版。
原初状态中的各派对何为道德事实不会达成一致,权当这些事实仿佛已然存在。这并不是说,他们置身公平的境况,对一种在先的和独立的道德秩序已有一种清晰的未被曲解的观点。相反(对于建构主义来说),根本就不存在任何这样的秩序,因而也不存在任何超出完整程序之外的这类事实。
同样,对于康德来说,道德法则并不是理论理性的发现,而是实践理性的释放,是纯粹意志的产物。“基本的实践概念具有在理性中所给定的纯粹意志形式作为其基础”,而使这种意志具有权威性的原因是,它为一个尚未发现意义的世界立法。也正是在这种意志能力上,在其不诉诸认识的情况下直接产生实践戒律的能力上,实践理性优于纯粹理性。“由于在所有纯粹意志的戒律中,意志决定是唯一的问题”,所以这些戒律根本就不需要“等待靠直觉去获取意义。这是由于一个值得注意的原因,即它们自己生产它们所诉诸的那种实在”。